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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口木制品备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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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生产企业(以下简称出口生产企业)的备案登记,是指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备案登记要求,考核出口生产企业是否具备基本出口条件的合格评定活动。包括对出口生产企业的现场评审和对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的检测等。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登记,按规定对出口产品实施检验检疫监管;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登记,暂停出口、限期整改。
申请备案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,具有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,诚信守法经营,近期无出口生产企业责任引起的产品质量国外召回、通报或退货;
(二)拥有较为规范的生产场地,配备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设备和生产管理人员;
(三)熟悉国内外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,能够按照出口产品输入国家和地区技术法规和标准组织生产;
(四)建立较为完善的从原辅材料进厂,到生产过程质量控制、出口产品出厂等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体系,并有效运行;
(五)对出口产品质量安全具有一定的自检自控能力或委托具有CNAS认可资质实验室进行检验,能够提供其产品符合输入国家和地区技术法规、标准或我国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检测合格报告。
(六)符合《出口木制品及木制家具备案登记评审表》中核查项目的要求。
(七)符合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竹木草制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》(国质检动函[2008]69号)的有关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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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21-03-31 16:05:04